(3)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5)投标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供应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供应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4)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5)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6)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废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财务部门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三)评审
1.评审价格:以人民币报价作为评审货币,报价为项目现场完税价。其中,国内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费用之和;国外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境内外运输费、保险费、外贸相关手续费用、关税、增值税及其它税费与其它伴随费用之和。
2.评审原则
(1)严格遵守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对所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一视同仁;
(3)投标人须对其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4)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按照《评分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进行评审,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通过初审的前提下,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出名次,按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确定首选中标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投标价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某些分项投标应答明显不合理,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