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根据招标项目成立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3.评标步骤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填写《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确定资质合格的投标方名单。
4.询问与答疑。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5.评标打分。按照《商务技术评审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综合比较与评价,并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6.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密封、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但其他方面符合要求,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投标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1)密封时未加盖、少加盖公章或者密封章,但是密封完好、完整标明了投标供应商名称且得到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现场认可的;
(2)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
(3)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超过2个且占应签字地方的比例不超过20%)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授权代表有效签字的;
(4)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8.供应商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上面第7条款规定的除外);
(2)投标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判的;
(3)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其他未满足对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要求的情形。
9.供应商及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2)法人代表授权不符合要求的;
(3)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串标供应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