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的,采购方可与投标人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六)投标
1.投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国内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它税费)及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费用之和;国外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境内外运输费、保险费、外贸相关手续费用、关税、增值税及其它税费与其它伴随费用之和。上述价格的构成须按在分项投标表中的格式要求详细列出。
2.所有单价按照投标一览表和合同格式要求填报(视情况对价格构成进行说明)。
3.投标文件如果出现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各项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视情节严重与否,停止投标人在我院的销售活动一至三个月,并通报全院;直至永久禁止在本院的参与物资采购活动:
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的;
2.投标人干扰开标、评标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3.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4.其他违反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行为的。
(一)投标文件密封及标记
1.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统一装入密封袋内,封口处应当有投标人单位公章,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并注明“评标时启封”字样。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采购方指定地点。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采购方将拒绝接收。
3.电报、电话、电传等形式的投标文件概不接受。
4.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的,采购方将拒绝接收。
(二)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修改补充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在封面上注明“投标修改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和“评标时启封”字样。
3.撤回投标文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方。如采取电报或传真等形式撤回投标文件,必须补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文件的时间以正式文件送达采购方的时间为准。
4.评标开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一)开标
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大会由招标人主持,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开标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唱标,唱标内容为“开标一览表”内容。
(二)评标方法和步骤
1.评标委员会